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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規定)

壹、製發對象: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業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一、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二、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亡故榮民之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未滿二十五歲且就讀國內大學(含)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四、亡故榮民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

貳、申請證件
  一、申請表及無職業切結書(請向榮服處索取)。
  二、榮民遺眷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榮民遺眷申請日前三個月脫帽照片。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扶養親屬等相關證明文件)。

參、洽辦單位本會各榮民服務處

肆、有效期間:三年(自核發之年度算至第3年12月31日止)。

伍、變更遺眷家戶代表證之家戶代表者
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欲變更家戶代表者,其申請除依第四點檢附相關證件外,另檢附變更家戶代表同意書及全民健保轉出單等證明文件。申請補發者,不得更換家戶代表。

陸、補發遺眷家戶代表證
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申請補發,除檢附相關證件外,另應檢具切結書。補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同原證之有效期限。

柒、換發遺眷家戶代表證
  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持舊證及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近三個月半身脫帽照片各乙張〉至原核發榮民服務處辦理。

捌、註銷遺眷家戶代表證
  一、喪失家戶代表資格者。
  二、入伍服兵役、國軍軍事學校軍費生、替代役役男。
  三、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執行中。
  四、戶籍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或出境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五、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自失蹤之日起逾六個月者。

最近更新日期: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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