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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貪瀆篇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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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82)輔政字第三00四號函

第一條 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影響本單位員工士氣與團結,助長社會不良風氣,特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會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第三條 接獲檢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第四條 凡匿名檢舉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一律不予受理並以存參簽結。

第五條 前條所稱特殊情形,係指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敘事件內容具體,符合事實者。

二、附有明確證據,可資查證者。

三、案情特殊,有對國家社會或單位造成不良影響之虞者。

四、其他經長官批示指定應查察了解者。

第六條 如符合前條各款情形之一,並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或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第七條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偽造文書等刑事最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單位在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最近更新日期: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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