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榮民精神.追求卓越服務.永續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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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俸榮民子女申請教育補助費無限制條件,惟其他榮民申請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則要求年度內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一一四萬才可申請,似欠公平。
以前就養榮民遺眷(配偶)曾納入三節慰問對象,且渠等多無工作能力,生活困苦,惟近幾年因預算有限,致無法領取慰問金,建議增列預算,將就養遺眷全數納入三節慰問對象。
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前,若榮民亡故,其存款及現金即被列為遺款,致配偶因身無分文,生活發生問題,無法返回大陸,建議由榮民遺款支付二萬元,以供渠等支應基本生活費用。
榮民娶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雖由八年縮短為六年,但仍較外籍配偶時間長,建議改為四年方才公平。
希望能增加大陸(外籍)配偶的生活輔導訓練。
因繼承單身亡故榮民遺產需長達三年之後始能辦理交付,但常因拍賣不動產關係耽誤許久,建議凡遺有不動產,且遺款不足以支付者能先行辦理標售,以利三年期滿即可辦理繼承交付。
現遺眷越來越多,建議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能開放遺眷進住。
退俸榮民為何不能選擇進住榮家?又不允許支領就養金榮民貼補差額進住自費安養中心?建議能開放讓榮民有選擇的自由。
六十五歲以上榮民具有農保身分者,惟實際上並未有職業及收入,卻無法申請就養,似有不公。
請放寬榮民申請就養,存款、房產及家庭平均收入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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