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一、請領資格: (一)配偶。 非上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於榮民亡故屆滿三年,無人向法院聲明繼承後發還。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三、附件三至五由榮服處提供,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一、請領資格: (一)配偶。 非上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於榮民亡故屆滿三年,無人向法院聲明繼承後發還。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三、附件三至五由榮服處提供,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