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公約
新竹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公約 一、為促進全體住民之安定與和諧,並有效維護本家環境整潔,增進自治與互助功能,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二、入住本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個人健康照護 1.應配合本家安全、伙食、醫療、照護、衛生、防疫等相關措施規定。疫情期間,確實遵守中央流行病疫 2.若因疾病或身心狀況改變,經本家評估有送醫、調整床位(安養轉養護)之必要時,需配合本家相關處 3.應配合本家定期實施之成人健康檢查,當年度未能配合者,需自行至特約醫療院所檢查,並將檢查報告 4.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有傳染之虞,需配合本家感染控制醫療照護作法,防止疫病傳播;如有防疫必要,本 (二)日常生活規範 1.在家區活動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維持應有禮儀,不得於公開場所有不當暴露、裸露身體等違反善良 2.住民間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避免因個人習慣、噪音等影響他人權益。遇有爭議,應尋求堂隊自治 3.從事消遣娛樂活動(如牌藝、麻將等),嚴禁有賭博、抽佣、爭吵、糾紛等行為。於特定節慶(如春節)期 4.請妥善管理及運用個人財務,禁止與家區人員或住民間有借貸及重利之行為。住民間財務問題,由個 5.若無實據,不得藉端檢控、不誣告、不散布及指摘損及他人與本家聲譽的言論。 6.不得以言語或肢體對他人行性騷擾之情事,若有違反,本家或當事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究辦。 7.住民男女(或同性)間情感交流應相互尊重差異、相處應嚴守分際,情感糾紛應尋求正常管道諮商或協 (三)寢室管理 1.應依本家安排房間進住,不得擅自更換,或拒絕接納新進住民(室友)。與室友發生調適問題時,應向堂 2.寢室電費以室為單位,每人每月基本用電度數為20度,超出之電費由同住者共同分攤,不得異議。 3.個人居住空間應自行整理保持整潔乾淨,不撿拾破爛、不囤積不必要物品,個人垃圾需分類置於環保 4.嚴禁私接電線、私裝電器及存放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室內牆壁及櫥櫃,不得任意塗污或敲釘打孔。 5.寢室內嚴禁使用酒精爐、瓦斯爐、電爐、電鍋等器具烹調食物。嚴禁於室內吸菸、吸食毒品及燃燒蠟 6.使用延長線應符合國家安全檢驗標準,並在容許負載下使用;另須配合本家定期檢查寢室用電情形, 7.未經同意不得擅入他人寢室或擅取他人物品,如經發現有偷竊行為者,依法報警究辦。 8.請假外出時,應關閉寢室電源及拔除插頭,關妥門窗,避免於寢室內放置貴重物品,以免遺失。 (四)請假及會客規定 1.親友會客應遵照本家規定時間(上午8時至18時止);會客如超過截止時間,本家有權禁止,如有特殊狀 2.除配偶及子女外,親友會客以文康室、陽台等公共區域為限,且不得容留他人於寢室內過夜。疫情期 3.外出或請假一日以上者,應填妥前往地址、電話、連絡人等資料,完成外出及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並 4.請假期間如需提前銷假返家或延長請假日數時,須於假期截止日前以電話向堂隊完成銷/續假事宜。 5.疫情期間,須配合本家依中央防疫政策,公告訂定之防疫管制措施,辦理會客、請假、門禁管制、限制 (五)用餐禮儀與規範 1.用餐時需有秩序排隊取餐,不插隊、不爭先恐後、不爭執;保持愉悅用餐氣氛,不高聲喧嘩。 2.用餐完畢,應將菜渣雜物放入餐盤,再倒入廚餘桶。 3.住民如有自炊需求,應向工作人員登記,並統一使用各樓層配膳間或堂隊指定公共區域;使用過程,應 4.疫情期間,配合本家防疫管制措施於寢室用餐之規定。 (六)公共設施使用 1.應配合各堂隊公共設施與活動區域(如文康廳、餐廳、陽台等)規定開放使用時間(7時至21時);如有提 2.使用公共設施或於公共區域從事聚會及休閒娛樂等活動時,應避免喧鬧影響他人安寧。 3.應節約使用水電,愛惜公物(包含公用電器、物品、財產等),不毀損浪費。如有蓄意、惡意破壞情事, 4.本家圖書、報紙…等公物,用畢請歸回原位,不得擅自攜離;使用公用電視、音響時,音量不得過大, 5.為維護家區安寧,自夜間21時至翌日清晨5時止,禁止使用洗(烘)衣機等製造聲響之電器;個人衣 (七)環境清潔與維護 1.未經許可,禁止於家區內餵食及飼養鳥、貓、狗等寵物。 2.應遵守菸害防制規定,嚴禁於各樓層室內及公共空間抽煙,且不得有隨地亂丟煙蒂、吐痰、吐檳榔汁、 3.維護家區整體景觀,蒔花種菜之植栽地點及種類,須經本家分配獲同意後,始得為之。 (八)其他事項 1.個人輔具及電動代步車等行動輔助工具,應停放於本家指定地點,且不得妨礙行人通道及逃生安全。 2.住民汽機車應依規辦理停車證,並配合警衛交通管制措施,始能停放於本家停車場。停車場為開放空 3.遇緊急事故時,應配合工作人員指揮或依逃生標示路線疏散,並發揮互助精神協助室友疏散。 三、住民違反生活公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另與本家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一)住民違反前點各項生活公約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時,由所屬堂隊堂長予以勸告改善;經勸告仍未改善時, (二)經開立勸導單仍拒不改善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與公共安全者,本家得逕提請「榮 1不配合本家相關防疫、照顧服務、衛生等必要管理措施,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風險或損害之虞。 2.於寢室內燃香、燒紙或利用酒精、燃油、瓦斯等易燃物烹煮食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3.散布、指摘或傳述損及他人及本家聲譽之言論,嚴重影響他人或本家聲譽者。 4.對住民或服務人員有挑釁、脅迫、滋事、攻擊或騷擾等傷害行為之虞者,另持有具攻擊或傷害性之刀 5.塗污、毀損本家設施及設備,或未經本家同意擅自變更利用本家房舍之土地。 6.其他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涉及刑事責任之行為者。 (三)榮民或併同安置之榮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規 1.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2.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 四、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五、住民之行為若致本家有損害者,本家得向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