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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榮譽國民之家生活公約

  • 發布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生活公約

910501日訂定

1091110日初修

1110715日修訂

一、榮民入住榮家,應維護榮民聲譽,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輔導條例)及其就養相關法令規定,

遵守榮家生活公約,共同營造榮家溫馨、祥和之頤養環境。

二、入住榮家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入住榮家應與住民(室友)相互尊重,和睦相處,避免因個人因素、習慣及噪音等情事,影響彼此生活權

益。遇有爭議,應尋求堂隊人員協助處理。

(二)尊重並體恤榮家照服、護理等為住民服務之人員。

(三)配合榮家安全、伙食、醫療、照護、衛生、防疫等相關措施規定。

(四)參加活動、遊戲或比賽,遵守秩序及規則。

(五)共同維護榮家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亂丟菸蒂、垃圾。

(六)公共空間設施設備,依設施設備使用規定愛惜使用,並尊重他人使用權益。

(七)遵守榮家訪客時間及規定,居住空間不得容留他人。

(八)外出一日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完成安全報備。

(九)遵守菸害防治規定,不在室內及公共場域吸菸。

(十)居住空間保持整潔,不飼養任何寵物,不囤積不必要之物品。

(十一)個人輔具及電動代步車等依指定地點停放。

(十二)維護個人及公共衛生,勤於洗澡及換洗衣物;衣物並依指定地點晾曬。

(十三)進入他人寢室及辦公區域,應先經得同意,避免誤會。

(十四)不散布、指摘或傳述損及他人或榮家聲譽之言論。

(十五)在家區活動穿著整齊,維持應有禮儀,不為有悖公序良俗,損害榮家和諧之行為。

(十六)遇有緊急事故,配合執勤人員指示並協助執行安全作為。

三、住民違反前點應配合事項,由所住堂隊酌情施以勸告並註記違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

或累次違反公約情形,提請「生活公約管理委員會」審認並提供處理建議:

(一)違反前點配合事項,屢勸不止。

(二)室內燃香、燒紙或利用酒精、燃油、瓦斯等易燃物烹煮食物等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三)持有未經報准之刀械等具有攻擊性之器具,或易燃物品。

(四)塗污、毀損榮家設施及設備,或未經榮家同意擅自變更利用榮家房舍及土地。

(五)挑釁、滋事、攻擊、騷擾等行為有損及住民或服務人員之虞。

(六)散布、指摘或傳述不實言論,影響他人或榮家聲譽。

(七)不配合榮家相關防疫、照服、衛生、管理等措施,有致生風險或損害之虞。

(八)住民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四、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為退住處分:

(一)違反前點生活公約事項,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二)有妨害住民或服務人員安全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三)有妨害榮家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四)影響榮家聲譽,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五、一般民眾入住,有下列情事一者,依契約辦理退住:

(一)違反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違反入住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六、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法停止榮民權益(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

(一)經判刑確定執行。

(二)犯罪經通緝中。

(三)迭次違反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

七、勸告作法住民違反第二點應配合事項,由所住堂隊進行勸告改善,並視情節將勸告事實、改善要求及法效規定,記載於記點勸告單,交給當事人或貼於寢室門首,並註記於安養護資統系統生活紀錄。相關記點資料並作為第四點、第六點第三款屢勸不止、屢誡不悛之憑據。

八、依本公約處理結果,不影響權益受有損害者,向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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