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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相關權益

  • 發布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嘉義榮民服務處

  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支給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退伍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上開暫停發給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期間,領俸人員之退除給與領受權利已為停止狀態,故該段期間未領之俸金,非屬領俸人員亡故後之個人「遺產」,並因請領退除給與為領俸人員之一身專屬權利,無法由其遺屬繼承或代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