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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職以下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說明

  • 發布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本要點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且不具榮民身分者。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等月退休金、生活補助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已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認之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學期申請期限: 112410日前。

 

申請文件:

(一)學校收費單據:五專前三年及高中()學生須提供,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初次申請或資料有異動者。

(三)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或資料有異動者。

(四)戶籍謄本正本: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亦可委請榮民服務處協助查調戶役政資訊系統)

 

其他注意事項:

(一)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例如:12年國教免學費),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二)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不得申請。

(三)延長修業年限、重讀、重(補)修、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申請。

 

詳細規定:http://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FL03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