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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篇】我是榮民,但因犯案或通緝被退保,如何復保?

  • 發布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1.如確為「因案停權」的榮民,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榮民權益會暫時被停止的,所以健保補助資格也會被取消

2.待法律案件解決後,持撤緝通知書(或歸案證明書)或出監證明書(倘有交付保護管束則須期滿)等相關資料到榮服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申請「停權原因消滅證明」。

3.待本會與法務部資料比對確認停權原因消滅後,將於榮民資料庫系統停權資料註記「停權原因消滅」,並函知申請人,憑資料辦理榮民健保。

4.如有任何榮民資格或停權的疑義,請洽本會就養養護處;全民健康保險問題請洽健保署(0800-030-598)。

◎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第2項,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 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