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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優質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

  • 發布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吸納優質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

吸納優質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

延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2-01-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並強化人流安全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鬆綁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以利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另為因應日益增加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以增強執法量能;同時也考量外籍配偶撫育未成年子女之需,放寬其在臺居留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鑑於我國面臨人才外流與國際間人才競逐的挑戰,為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以及考量近年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來人口衍生社會治安問題,擬提高逾期外來人口罰則,因此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使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非法入國、使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者出國(境),或使之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營利者之禁止規定及其罰則;另增訂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之罰則,並提高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修正條文第7條之1、第21條之1、第29條、第72條之1及第74條之1)
 

二、增訂得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之情形、收容替代處分之事項、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經再次收容者,再次收容之期間重行起算,及停止收容之情形,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5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4、第38條之7至第38條之9)
 

三、增訂配偶死亡時為有戶籍國民,且其未再婚,或外國人曾為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另簡化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後改辦居留之行政流程。(修正條文第23條)
 

四、修正在臺合法停留及居留之外國人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活動。(修正條文第29條)
 

五、配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於第21條第2項增訂律師得辦理移民服務,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至第57條、第75條、第79條、第86條及第87條)

相關連結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5B2FC62D288F4DB7/3360654d-dbb1-461c-a59a-d47637507d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