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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上半年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 發布日期:110-02-19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榮民就讀國中小子女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

「以下系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1.  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及經導師訪視方式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情形者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榮民前配偶(已不具榮眷身分),惟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規定。

2.  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1月至6月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假合計79日,補助6,320元。

3.  申請人須檢具身分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及清寒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已逾期請更新為最新效期)等資料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遺眷家戶代表證如為子女,子女及監護人均須蓋私章或簽名。

4.  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5.  申請期限:3月1日至3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6.  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後,將函文請各就讀學校查驗有無例假 日及暑假期期間申請午餐補助,如有申請者,將扣除於學校申請之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