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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 發布日期:110-09-24
  • 發布單位: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

本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

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 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 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 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 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 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 親屬關係公證書。
  2. 委託公證書。
  3. 海基會驗證證明(2種)。
  4. 故員除戶謄本。
  5. 親屬繼承系統表。
  6. 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7.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8. 申請書

上列5、8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