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推到:facebook

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發布日期:113-08-20
  • 發布單位:澎湖縣榮民服務處

一、榮民子女就學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於即日起至10月25日受理申請,請符合資格者逕洽各地榮服處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遺眷得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活補助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已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認之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五)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及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前述之規定。

三、補助金額為五專前三年及高中(職),新臺幣六千二百四十元;國中及國小,新臺幣五百元(不得與其他政府發給之就學補助重覆申領)。

四、請備妥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公私立五專前三年及高中職,須繳驗收費單據。初次申請須提供申請人及配偶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逕向各地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詳情網址:https://www.vac.gov.tw/cp-2103-40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