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至110年度退伍領俸人員退職所得稅退稅加計利息發放說明
- 發布日期:112-03-17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112年12月31日前收到本會退還107-110年預扣稅款袍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溢扣稅款須按日加計利息退還,本會於本(112)年3月17日逕以「退稅利息」字樣印錄於上述人員郵局儲金簿。
備註: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略以,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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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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