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因疫情關係,許多旅居海外的榮民沒辦法在2年內返國,導致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間接遭到停養,我們金門地區上述旅居汶萊、新加坡及大陸區這樣的鄉親非常多,停養之後要再辦理非常不便,聽說有立委向相關部門協調將2年時間延長成4年,只是還沒收到公文,希望如果有這件事,請一併協調將就養榮民旅外審查期間延長至4年。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因疫情關係,許多旅居海外的榮民沒辦法在2年內返國,導致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間接遭到停養,我們金門地區上述旅居汶萊、新加坡及大陸區這樣的鄉親非常多,停養之後要再辦理非常不便,聽說有立委向相關部門協調將2年時間延長成4年,只是還沒收到公文,希望如果有這件事,請一併協調將就養榮民旅外審查期間延長至4年。
答覆:
  1.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4條規定:「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三、...。」。
  2. 有關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登記延長為4年乙節,依內政部109年3月4日 台內戶字第10901062781號函略以,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國人未及於出境後2年內返臺之原因眾多,不宜因個人不同狀況而更易戶籍登記處理原則,故戶籍遷出仍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並無延長之情形。另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管措施及防疫專區」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
  3. 就養榮民如需長期旅居海外可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向榮服處或榮譽國民之家以郵寄方式辦理報備,無須親自返國處理。復依本要點完成年度驗證者,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4. 另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於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榮家)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申請長期居住,每季按捺指紋郵寄榮家辦理驗證,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發布日期: 110-09-14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3426
  • 最近更新日期:110-09-14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