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就養榮民身分申請的要件,不應將子女所得列入,簡單的說子女不一定會扶養你,軍人一生為國家奉獻,其年老時國家應給與基本生活上照顧,以「崇功報勳」的方式來照顧退役軍人。 | |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喪失工作能力,及年邁無工作能力生活困苦且子女無力奉養之榮民為對象,而每月所發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供維持榮民基本生活運用,並非依工作或服役年資計算發給之退休金。 二、排富條款為各項弱勢民眾救助之限制因素,榮民申請就養須列計直系血親收入,係因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以及有效運用預算,本會訂定就養審核標準,衡酌榮民家庭(含子女)經濟條件,作為發給就養給付依據之一,以使身心障礙及年邁生活貧困榮民均能獲得基本生活維持,尚請諒察。 三、本會持續視現行就養相關規定之合理性,以維榮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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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