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建議申請就養時,離婚女兒不算入家庭總所得。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建議申請就養時,離婚女兒不算入家庭總所得。
答覆:

(一)榮民就養條件,相較於目前社會福利規定已較為合理。出嫁女兒及其子女,排除列計全家人口計算之規定,係對榮民有利之考量。

(二)離婚女兒及其子女,因係榮民直系血親,須列計全家人口,如未與榮民同戶籍、未共同生活、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綜合所得稅亦未認列扶養,依規定經榮服處訪視評估,得檢具里長證明,陳報本會排除全家人口,得不予列計。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8528
  • 最近更新日期:106-04-05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