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823榮民有許多因土地或財產超過申請標準而無法就養,且子女大多各自成家生活負擔亦大,建議是否可以針對823榮民放寬申請標準,以真正做到崇功報勳?另外如果女兒離婚的話是不是可以不列入所得併計? | |
(一)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第17條及第33條授權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簡稱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資格條件並採一致標準辦理就養,凡經國防部核定參與重要戰役者,均一體適用。 (二)依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規定直系血親列計全家人口範圍係依循民法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本會已將出嫁之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與榮民同一戶籍,且綜合所得稅未將榮民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排除列計全人口,惟女兒離婚後仍應回歸原則性規定加以列計。本會復於98年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將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榮民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認定,並報經本會核定之情形排除列計。 (三)現行申請就養相較於其他社福法規,均已寬認全家人口之採計,對榮民有利,且較為優渥。 (四)本會將持續盱衡國家整體政經環境,積極檢視就養條件合理性,再予修正相關法規條文,執行面兼顧依法行政原則,期能合情、合理、合法照顧所有榮民。 |
|
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