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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功勞應相同,為何65歲以上一般榮民無法納入公費就養資格?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榮民功勞應相同,為何65歲以上一般榮民無法納入公費就養資格?
答覆:

(一)公費就養之目的在於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囿於國家財政困窘,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故訂定一定條件,如符合者即可申辦。

(二)榮民年滿61歲,無下列情形,得公費就養:
1.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2.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3.現有固定職業。
4.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且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5.申請人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
6.申請人或配偶經營事業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
7.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或軍職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在臺支領大陸半俸。
8.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無償使用,致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不列入計算。
9.經政府轉介至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
10.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者,依其公告之限額辦理。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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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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