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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榮民申請公費就養年齡為61足歲,建議能調降至60足歲,期能照顧更多榮民。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原規定榮民申請公費就養年齡為61足歲,建議能調降至60足歲,期能照顧更多榮民。
答覆:

榮民年滿61歲即可申請就養,其年齡限制已較一般「年老」定義(65歲)寬鬆,且如有身心障礙情形,經鑑定符合就養標準後,即可提前申請就養,不受年滿61歲限制。

發布日期: 104-12-31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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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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