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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因公或因作戰致身心障礙人員須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並核定公費就養後,始可取得榮民身分,但鑑於該基準規範過於嚴苛(如僅單眼永久性失明依現行規定仍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建議輔導會比照衛生福利部之身心障礙基準表放寬資格及從優認定,方能真正照顧因公或因作戰受傷人員。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依現行規定因公或因作戰致身心障礙人員須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並核定公費就養後,始可取得榮民身分,但鑑於該基準規範過於嚴苛(如僅單眼永久性失明依現行規定仍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建議輔導會比照衛生福利部之身心障礙基準表放寬資格及從優認定,方能真正照顧因公或因作戰受傷人員。
答覆:

考量具身心障礙情形之退除役官兵,其障礙程度實質影響工作能力之情形,隨時代之變遷而有不同之認定,已參照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鑑定基準(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及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准,修正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改以身心障礙證明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進行審核,合理認定具身心障礙致無工作能力之退除役官兵,刻正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全案己報行政院審議中。

發布日期: 109-10-08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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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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