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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顯有對是類人員有歧視與不公之對待,建議修改。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顯有對是類人員有歧視與不公之對待,建議修改。
答覆:

一、政府安置退除役官兵就養,係以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喪失工作能力,及年邁無工作能力生活困苦且子女無力奉養之退除役官兵為對象,而每月所發之就養給付,屬於生活補助性質,僅供維持退除役官兵本人基本生活運用,並非依工作或服役年資計算發給之退休金,亦非每一位退除役官兵普遍應享之權益。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即明確規定:「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四)年滿六十一歲。」,凡符合就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本會均依規定協助申辦就養,無歧視與不公之對待。

發布日期: 109-10-08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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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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