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公費就養可提前至60 歲即可申請。 | |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退休年齡上限為65歲,本會為接續照顧社會勞動職場退休(職)之退除役官兵,依本會就養安置辦法(下稱辦法)第4條對全部供給制之安置就養已有規定。 二、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妥適照顧所有榮民,爰訂有範圍,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 三、除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不受年齡限制,餘人員仍須年滿61歲始得聲請安置就養,尚請諒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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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9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