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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賴帳的惡房客

  • 發布日期:108-11-06
  • 資料來源:政風處

賴帳的惡房客 

  「真是不公平!真是沒有道理!」黃太太忿忿不平的罵著:「明明他們欠了我三年的房租,現在法院卻只判他們要付我兩年的租金,真是氣死我了!」

  坐在一旁的陳太太關心的問:「怎麼?判決下來了嗎?」

  「是啊,昨天剛收到的。」黃太太從櫃檯裡的抽屜拿出一份公文,抽出來給陳太太看。

  黃太太開了一家小書店,不過,店面雖然小,東西卻不少,舉凡書報雜誌、各式文具,甚至還有一些運動器材和時下流行的玩具,一應俱全,把店裡堆得滿坑滿谷,不但顧客都必須側身才能穿梭其中,店內也造成很多死角,為了預防一些小賊順手牽羊,黃太太除了燒飯,幾乎鎮日都坐在店裡看店。陳太太是黃太太的鄰居,剛搬來不久,和黃太太挺聊得來,白天反正兒子、媳婦和孫子、孫女統統不在家,陳太太就老往黃太太的店裡跑,兩人一起聊天,一起作伴。

  打從認識黃太太開始,陳太太就聽黃太太說起那對惡房客的事。

  「真是的,當初來租房子的時候,兩個人看起來規規矩矩的,很正常啊,一點也不像是會賴著房租不繳的人啊,我還慶幸他們只是小夫妻,沒有小孩,不容易把房子弄髒呢??」黃太太總是這麼說。

  黃太太的為人很和善,也不喜歡與人發生爭執,若不是那對賴帳的惡房客把她逼得忍無可忍,她是絕不會走上打官司這一條路的。

  不過,對於打官司的結果,黃太太顯然不滿意。

  「我真是不服氣,明明他們賴了三年的房租,為什麼現在只要還我兩年的呢?」黃太太抱怨著。

  「那--現在判決都下來了,還能怎麼辦呢?」陳太太關心的問。

  「昨天有人好心告訴我,現在還有一個辦法,我可以聲請再審。」

  「再審?」

  「是啊,而且那個人--好像是個學法律的,還提醒我一定要在判決確定後三十天內提出再審,如果超過了三十天就不行了,聲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

  這個時候,一個原本在店裡看雜誌,但方才已經很自然的把黃太太的話都聽進去的年輕人走過來插嘴道:「對不起,這位太太,打個岔兒,我也是學法律的,我現在正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我剛才聽見了您說的事情,這確實是滿遺憾的,但聲請再審有一定之要件,法院的判決是根據相關的法規,如果不是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是其他法定原因,即使您在三十天之內提出再審,恐怕也未必有用?」

  黃太太和陳太太互看一眼,兩人的心裡都相當疑惑:同樣都是學法律的,到底應該如何處理才對呀?


留言板

  現行民事訴訟程序,有行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二種,其中簡易訴訟程序又有小額訴訟程序之分。

  所謂小額訴訟程序,是較輕微、簡單或應速結的訴訟事件,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事件。而簡易訴訟是財產權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或不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列舉類型,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餘均為通常訴訟程序。

  對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高等法院,其上訴利益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時,亦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而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是在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對於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係上訴管轄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而對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時,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該訴訟事件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經原裁判法院許可,飛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雖可上訴管轄地方法院,但應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者為限。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民事訴訟經確定終局判決後,即有執行力,法院及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即應尊重確定判決的效力,原則上不得再以上訴方法尋求救濟。但是如果確定判決的訴訟程序、訴訟資料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時,若不許當事人尋求救濟,有違公平正義,因此規定有再審制度,准許當事人在某限度內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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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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