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故兩項輔導安置項目有部分期間重疊情形,僅能就單一項提出申請。輔導安置期間說明如下: |
項次 |
項目 |
輔導作法 |
輔導安置期間 |
1 |
就學補助及生活津貼 |
- 學雜費補助: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及國外研究所以上。
- 申請就學補助具中低/低收入戶資格者。
|
學雜費補助及生活津貼:
- 舊生:以學期起迄日為期間。
- 第 1 學期 : 08/01-隔年01/31
- 第 2 學期 : 02/01-當年07/31
- 新生:申請日起至當學期結束日
- 第 1 學期 : 申請日-隔年01/31
- 第 2 學期 : 申請日-當年07/31
- 休(退)學、畢業者:證明文件開立日即為該次申請輔導安置之結束日。
|
2 |
大專校院進修補助 |
- 各項推廣教育班。
- 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 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 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
- 申請補助之課程始日起至課程結束日止。
- 本補助有每年至多申請3次限制,如申請補助不同進修課程間,其課程始日至課程結束日期間雖有重疊,各班隊上課時間並未重疊,得認定為輔導安置期間未重疊。
■ 同一時期已申請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不予就學補助及獎勵。"
|
3 |
就業考試進修補助 |
補助報考國家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補習、購書(課程)費用。 |
- 補習課程:
- 課程結束日在考試日前 : 上課始日起至課程結束日止
- 課程結束日在考試日後 : 上課始日起至完成考試止
- 購書、教材:發票或收據開立當日。
■ 同一時期已申請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不予就學補助及獎勵。
|
4 |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 |
- 參加輔導會或所屬職訓、服務機構所辦職業訓練,訓後穩定就業 3 個月。
- 經輔導會所屬職訓、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穩定就業 3 個月。
|
申請津貼之就業投保期間。
■ 例:申請人自 1/1 起就業投保至 3/31 退保離職,符合申請津貼之就業期間為 1/1 起至 3/31 日止。
|
5 |
輔導會及所屬機構所辦職業訓練 |
- 自辦訓練。
- 委外訓練。
- 產訓合作。
|
- 職訓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
- 職業訓練有每年至多申請2次限制,如參加不同職業訓練班隊,其班隊開訓日起至結 (退)訓日止期間雖有重疊,各班隊上課時間並未重疊,得認定為輔導安置期間未重疊。
■ 例:某退除役官兵,分別參加職業訓練中心委外訓練「物聯網應用程式班(平日班,訓期:108/06/13 -108/ 07/18)」及「大數據資料分析班(假日班,訓期:108/07/01 - 108/09/30)」。兩班隊自開訓至結訓期間雖有部分上課日期重疊,惟上課時間分別為平日及假日,並未重疊。
|
6 |
會外職業訓練補助 |
經輔導會公告補助班次:
-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職業訓練。
- 符合公告之民間職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
|
- 申請補助之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
- 本補助有每年至多申請2次限制,如申請補助不同職業訓練班隊,其班隊開訓日起至結(退)訓日止期間雖有重疊,惟各班隊上課時間並未重疊,得認定為輔導安置期間未重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