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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榮譽國民之家生活公約

  • 發布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雲林榮譽國民之家生活公約

101年12月03日雲家輔字第1010004844號函訂頒
110年07月15日雲家輔字第1100002836號函修頒
111年06月06日雲家輔字第1110002266號函修頒
112年02月15日雲家輔字第1120000635號函修頒

一、住民入住榮家,應維護榮家聲譽,除應恪遵國家法令規章,謹守倫理道德規範,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輔導條例)及其就養相關法令規定,遵守本生活公約,營造溫馨、祥和之頤養環境。本公約之訂定,其性質為本家服務對象生活注意事項,凡違反公約規定事項者,願接受生活公約自治會決議所為之處分。
二、入住榮家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個人健康照護
1.住民應配合本家安全、伙食、醫療、照護、衛生、防疫等相關措施規定。
2.尊重、體恤榮家照服、護理等為住民服務之人員。
3.住民應配合本家依政府相關單位規定實施之醫療防護行為:如疫苗施打、年度成人健康檢查、胸部X光攝影、疑似罹患法定傳染病等門診追蹤治療或相關防疫措施。
4.住民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或有傳染之虞,需配合本家感染控制醫療照護作法,以防止、抑制傳染病的傳播;如有必要,本家依「傳染病防治法」將住民送醫隔離治療;本人及家屬不得異議。
5.若因疾病或身心狀況改變,經本家評估有送醫、調整床位(安養轉養護)、需使用保護性約束之必要時,請住民及家屬需配合本家相關處置。
(二)日常生活規範
1.入住榮家應與住民(室友)相互尊重,和睦相處,避免因個人因素、習慣及噪音等情事,影響彼此生活權益。遇有爭議,應尋求堂隊人員協助處理。
2.參加活動、遊戲或比賽,遵守秩序及規則。
3.在家區活動穿著整齊,維持應有禮儀,不為有悖公序良俗,損害榮家和諧之行為。
4.共同維護榮家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垃圾。
5.住民與本家編制職員工、委外人員不得有不當借貸及重利等不當金錢往來行為。
6.在無實據之情況下,不藉端檢控、不誣告、不散布及指摘損及他人與本家聲譽的言論。
7.不得以言語或肢體對他人行性騷擾之情事,若有違反,本家或當事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令究辦。
(三)寢室管理
1.居住空間保持清潔,不飼養任何寵物,不囤積不必要之物品,如有環境髒亂、或有危安疑慮情形時,本家可強制清潔整理。
2.寢室各項公共設施(備),不得故意毁損或破壞。
3.不得任意破壞建築結構、寢室牆壁上鑽孔或加釘鐵(鋼)釘,違反者需自行修復。
4.寢室內嚴禁放置汽油、瓦斯、爆竹、電爐、酒精爐、瓦斯爐、電磁爐等易燃(暴)危險物品或烹煮食物,嚴禁於室內吸菸及燃燒蠟燭等物品。
5.正確使用或操作寢室內各項設備(如遙控器),不當使用造成之損壞,應負責賠償。
6.請假外出時,應將電源關閉或插頭拔掉,且應避免於寢室內放置貴重物品,以免遺失。
7.節約用水、用電、隨手關燈,不浪費能源。
8.完廁後應沖水,不可使用非衛生紙類之用品,剩菜、剩飯不得倒入馬桶內,如造成設(施)備之損壞,將依維修費用照價賠償。
9.維護個人及公共衛生,勤於洗澡及換洗衣物;衣物並依指定地點晾曬。
10.配合本家管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留置或留宿家屬、親友及訪客。
11.嚴禁住民擅自將寢室讓與及租賃他人使用。
12.進入他人寢室及辦公區域,應先經得同意,避免誤會。未經同意不得擅取他人物品,如經發現,依法報警究辦。
13.寢室及公共場所交談宜輕聲細語,不可大聲喧嘩或爭吵,避免影響他人生活作息。
14.個人音響、電視機、手機及收音機等設備,播放音量不宜過大,避免干擾影響他人生活。
15.住民應依本家安排房間進住,不得擅自更換,或拒絕接納新進住民(室友)。與室友發生調適問題時,應向堂長反映處理,不得私自對室友有威脅、排擠等行為。
16.寢室電費以室為單位,每人每月基本用電度數為20度,超出之電費由同住者共同分攤。
17.使用延長線應符合國家安全檢驗標準,並在容許負載下使用;本家定期檢查寢室用電情形,住民須配合檢查,並依本家建議改善用電習慣。
(四)請假及會客規定
1.遵守榮家訪客時間及規定,居住空間不得容留他人。親友會客時間須配合住民作息,家屬探視時間如超過會客時間,應事先告知堂隊,並向總值日報備。
2.親友會客以公共區域為限,疫情期間另有會客規定,應配合辦理。
3.外出一日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完成安全報備,並遵守防疫規定。
4.請假期間如需提前銷假返家或延長請假日期時,應於假期截止前以電話向堂隊完成銷/續假事宜。
(五)搭伙規範與用餐禮儀
1.用餐時請依序排隊勿爭先恐後,避免造成碰撞及跌倒。
2.用餐完畢後,桌面、椅子、地面應保持整潔,個人物品應自行攜帶離開。
3.為維護住民身體健康,住民應於入住日起參與榮家團體伙食,特殊情形非經報備核准外,住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搭團體伙食;且禁在寢室內自炊。
(六)公共設施使用
1.公共空間設施設備,依設施設備使用規定愛惜使用,並尊重他人使用權益。
2.遵守本家各堂隊公共設施與活動區域律定使用時間及頻率。
3.住民使用公共設施或於公共區域從事聚會及休閒娛樂等活動時,應避免影響他人安寧,不得聚眾酗酒;任何消遣娛樂活動(如牌藝),嚴禁有賭博行為、不得有收取規費及抽頭等情事。違反者,報警處理;經查證屬實,得強制當事人退住。
4.住民應節約水電,愛惜公物(包含公用電器、物品、財產等)不毀損浪費。如有蓄意、惡意破壞情事,或因打架暴力行為致使公共財物損壞,肇事者需完成修繕或照價賠償,若拒不賠償者,將依刑法第352-354條毀損罪辦理。
5.不得將公共物品占為己有(如搖控器)。
6.遵守菸害防治規定,不在室內及室外非吸菸區吸菸。
7.本家圖書、報紙等公物,用後請歸回原位,不得自行帶走;使用公用電視、音響時,音量不得過大,離開時若無人使用,應負責關閉電源。
(七)環境清潔與維護
1.不亂丟煙蒂、紙屑、果皮、廚餘或其他廢棄物、不堆置雜物,並做好資源回收分類。
2.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及便溺,避免病菌之孳生及傳染,影響住民生活品質。
3.基於家區整體景觀及環境維護,個人植栽地點及種類需經本家同意後始得為之。
(八)其他
1.住民自用車輛必須向秘書室申辦車輛識別證後,方能進入家區停放。本家停車場為開放空間,未規劃固定車位,請勿以各式物品佔用將車位佔為個人使用。
2.個人輔具及電動代步車等依指定地點停放,公共走道不得堆放私人物品,以免影響逃生路線及他人路行之權利。
3.遇有緊急事故,配合執勤人員指示並協助執行安全作為。
三、住民違反前點生活公約應配合事項,由所屬堂隊堂長予以勸告改善;經勸告仍未改善時,由堂長就其勸告事實、改善要求及法效規定,開立勸導單,並於奉核准後,交給當事人或貼於寢室門首,命其改善。相關違反事項之處理情形,均應詳載於個案紀錄中,以作為屢勸不止之憑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或累次違反公約情形,提起召開會議研處,會議由副主任召集相關單位主管及房戶長代表共同研商,並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如經通知後,當事人未到或未以書面陳述意見,視同放棄,本家得依會議決議審認並提供處理建議。
(一)違反生活公約配合事項,屢勸不止。
(二)不配合榮家相關防疫、照服、衛生、管理等措施,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風險或損害之虞。
(三)寢室內燃香、燒紙或利用酒精、燃油、瓦斯等易燃物烹煮食物等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散布、指摘或傳述不實言論,影響他人或榮家聲譽。
(五)持有未經報准之刀械等具有攻擊性之器具、或易燃物品。
(六)謾罵、挑釁、滋事、攻擊或騷擾等行為有損及住民或服務人員之虞。
(七)塗汙、毀損榮家設施及設備,或未經榮家同意擅自變更利用榮家房舍及土地。
(八)住民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五、榮民或併同安置之榮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經榮民生活公約自治會決議通過後,逕為退住處分。
(一)違反生活公約事項,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二)有妨害住民或服務人員安全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三)有妨害本家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四)影響本家聲譽,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六、一般民眾入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契約辦理退住:
(一)違反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違反入住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七、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報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法停止榮民權益(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
(一)經判決確認執行。
(二)犯罪經通緝中。
(三)迭次違反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八、住民之行為若致本家有損害者,本家得向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九、本公約公告完成後,所有住民不論進住先後,均一體適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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