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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士官兵年資補發退伍金

  • 發布日期:106-06-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對象 退除軍官曾服士官兵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之當事人
法令依據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申請資格 退除軍官曾服士官兵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之當事人親攜下列證件及資料,至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私章。
(二)退伍令正反面影本。
(三)曾服士兵役之原始證明文件。
(四)郵局存簿影本(未提供帳戶者,須再至榮服處臨櫃領取給與支付證、給與支票)。
作業流程 一、檢附資料:補發退除給與申請書、身分證、私 章、退伍令正反面影本、曾服士兵役原始證明文
    件、郵局存簿影本。
二、將申請資料轉送人事權責機關經核定退除給與後將相關資料(含郵局帳號)函送退除給付處。
    另函知當事人及榮服處。
三、本人親辦或郵寄申請均可(限通訊地辦理)
備考 補發退除給與申請書空白表格電子檔可於本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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