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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俸官兵改支一次退伍金

  • 發布日期:106-06-0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對象 支領俸金或結算單之退除役官兵或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
法令依據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申請資格 支領俸金或結算單之退除役官兵或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作業流程 一、將申請資料轉送當事人所屬軍種人事權責機關。
二、未提供帳戶者,臨櫃領取給與支付證、給與支票。
三、將臨櫃辦理之給與證件簽收名冊函送人事權責單位辦理結案。
備考 一、本人親辦(可跨縣市辦理)。
二、志願改支者,應檢附志願改支申請書,連同眷屬證、戶籍謄本、郵局儲金簿、身分證影本,檢
    送所隸縣市榮民服務處轉送原核發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並按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計
    發其應得退伍金。
三、旅居國外地區因故無法返臺申辦者,得檢附住在國之我國使領館或駐外機構簽證之委託授權書
    (授權書自簽證日起一年有效),委託在臺親友代辦。
四、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請附:決定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意願者、台灣地區無(或有)受扶養人切結
    書、台胞證。
五、已在大陸地區者加附:中華民國護照、大陸地區委託書、大陸地區醫院證明、委託台灣親友申
    請改支退伍金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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