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自113學年第1學期起受理私立大學申請案件,如說明。
教育部前揭函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如附件。
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未受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私立大學申請案,故無上開重複請領需配合事項;基於尊重申請人意願,自113學年第1學期起受理私立大學申請案件,須請申請人先將教育部已扣減的學雜費退回學校(因註冊繳費單已直接扣減學雜費),並提供佐證文件始可受理,以符政府各類補助,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