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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業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業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115-05-11
  • 發布單位: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業經本會以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輔服字第11515003701號令修正發布。

        主要修正內容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已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認之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6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