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三、申請繼承資格: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受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親屬關係公證書。 2.委託公證書。 3.海基會驗證明(2種)。 4.故員除戶謄本。 5.親屬繼承系統表。 6.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7.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8.申請書。 9.切結書、保證書。 10.領據。 上列8-10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