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業務
一、申請資格: 領有退休俸人員(中校含以下)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間: 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各地榮民服務處申請,或至本會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領俸人本人臨櫃、郵寄掛號或透過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榮民服務處複核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領俸人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領俸人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領俸人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 (四)領俸人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 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 (五)配偶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六)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 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七)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 綜 合 高 中 班 級 之 職 業 類 科、者,其子女 教育補助應按公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