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推動榮民遺孤認養暨發放三節慰問金作業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輔導會109年09月25日輔服字第1090072664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本處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 二、輔導會111年11月04日輔服字第11100822142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三、本處112年2月10日1120000942號簽核遺孤無力撫養等資格認定及新認養遺孤及因應輔導會將未納入之低收、中低收遺孤之普查作法。 四、輔導會112年7月6日輔服字第11200528942號函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五點。 五、輔導會112年12月18日輔計字第1120100221號函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 六、本處113年12月30日11300008970號簽核修頒「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推動榮民遺孤認養暨發放三節慰問金作業實施計畫」。 貳、目的: 屏東縣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袍澤發揮慈愛精神,協助失依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稱榮民)遺孤,獲得良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並鼓勵自立脫貧,為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及慰問等善舉,訂定本實施計畫。 參、榮民遺孤須符合以下要項: 一、榮民及其配偶均已亡故,其遺留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以下之子女。 二、榮民亡故後,配偶無力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以下之子女。 三、榮民亡故後,無人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高中(含)以下之子女。 四、榮民亡故後,就讀大學之在學子女,經榮服處訪查實屬家境貧困者,需由輔導員訪視簽核首長同意後認養。 五、榮民亡故後,目前仍在學之榮民遺孤,於課餘時間兼職打工,連續超過半年且享有勞保者將停止發放認養金;另遺孤若就讀建教合作者,其領有薪資之月份暫停發放認養 金。 肆、凡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榮民遺孤。 伍、認養金得由認養人視本身經濟能力及意願捐助,選擇按次、按月、按季或按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捐助認養金,並由本處收受及辦理收據開立等相關事宜。 陸、認養人應填寫榮民遺孤捐助意願表(如附件一)除有特殊認養意願者尊重其意願外,其認養對象統由本處協調安排為原則;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可繼續認養。 柒、本處應於認養人填寫榮民遺孤捐助意願表時說明下列事項: 一、認養人於認養期間與被認養人餽贈及書信往來,應經本處代轉並經由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取得同意後為之。 二、雙方不得私下會晤,應由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後,以本處為會面地點為原則,並由本處派員陪同。 三、違反前各款規定者,本處視情節輕重得拒絕接受認養或取消被認養資格。 捌、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屆滿前未按期捐助認養金者,本處應立即聯繫認養人;認養人逾三個月未捐助認養金或經聯繫無結果者,由本處通知被認養人終止認養。 玖、本處應辦理榮民遺孤認養需求調查,並依下列原則擬具榮民遺孤捐助款運用計畫(捐款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一、榮民遺孤原屬地方政府社會救助對象者(如低收入戶等),本處應以書面告知接受捐助將使年度收入增加,使其自行判斷是否影響社會救助權益,並決定接受捐助與否。 二、被認養人每月認養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如被認養人家境貧困,應協助連結各項急難救助及社福資源予以救助。 三、認養榮民遺孤應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如其已獲政府安置或其他公費補助,應俟其他清寒榮民遺孤認養完畢後,再行納入認養。 四、若已連結各項資源,惟仍尚有待認養遺孤者,應主動協調其他榮民服務處調整支援認養金,辦理認養作業。 五、每年二至三月、九至十月重新檢視遺孤就學狀況及認養需求。 拾、本處應依下列方式推動榮民遺孤認養事宜,並於次月五日前向輔導會服務工作會報提報推動認養成效: 一、利用各項集會、訪問榮民及榮民代表懇、座談、平面或電子媒體廣為宣導。 二、妥善運用本處之服務體系人員、榮欣志工協助推動。 三、至輔導會所屬機構宣導鼓勵踴躍認養。 拾壹、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要領: 一、依輔導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第二點,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者。 (二)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就讀國內大學專院校以下學校者。 二、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榮民及其配偶均亡故,或有特殊事由經輔導會評估核認者。 (二)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 (三)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 (四)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具有相關證明者。 三、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至本處申請慰問金,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榮民遺孤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四)無力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四、申請符合規定者,視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第二點所定類別,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拾貳、一般規定: 一、每年辦理「遺孤與認養人相見歡」活動,並視認養人及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之意願及尊嚴邀請參加。 二、應鼓勵就讀於高中以上之被認養人參加輔導會榮欣志工服務,或加入本處暑期至榮譽國民之家提供社會服務活動,培養感恩回饋精神。 三、凡推動認養成效優良之個人及認養人,本處得優先推薦參加模範榮民、優秀榮民子女、員工楷模或好人好事代表選拔,並利用媒體表揚,加強宣導推動認養。 四、對於榮民遺孤捐助款之收支情形,應於兼顧個人資料保護之前提下,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官網公告捐助款收支明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資訊(收支情形公告如附件三),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輔導會備查。 五、不得挪移機構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收入款項墊用於認養作業,且受領捐助款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應建立內控查核機制,輔導會並於年度內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核之(稽核小組編組表如附件四)。 六、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停止認養及慰問金發送。 七、責任區輔導員應於三節慰問金(遺孤三節申請資料如附件五)核發前訪查實際扶養遺孤者,確認榮民遺孤發放資格,並登錄於「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服務系統」備查。 八、 責任區輔導員受理申請後,業管應登輔導輔導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並於三節後十五日內辦理結報。 九、三節慰問金由輔導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本處執行。 十、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申請或發給。 十一、 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追回 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計畫,由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認養之。 十三、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四、遺孤開案,由各責任區輔導員訪視、評估與建議,並完成遺孤開案訪視評估表、遺孤資料申請表、申請遺孤認養所附證件清單(如附件六~八)。
拾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或修正之。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