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七月一日起生效。
原條文規定無證明文件檢附之「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且經學校納入營養午餐補助證明單」修正為「學校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刪除原證明單之導師簽章欄位。 另申請人為低收、中低收身份之證明文件,可由本會資訊系統查得者,得為免附。 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仍受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限制,須符合下列各款身分方得申請: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 項之規定。 修正後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表單如附件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