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檢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一、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三十一點,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本修正規定最高限額新臺幣5萬元之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以113年8月1日起亡故為基準日。

二、全文如下:

三十一、未支領退休俸之亡故榮民,如無遺產辦理殯葬事務,一律以合約第一級距品項、金額辦理,但不得逾本會相關輔助費,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榮民亡故,其在臺無遺族,由各機構代辦殯葬事務時,如榮民生前無積蓄,殮喪費發生困難,各機構得依規定向原核定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權責機關申請殮喪費。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非由管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得於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前項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機構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申請條件,駁回其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之就養榮民死亡,申請喪葬補助費,應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如由各機構代送上開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其驗證所需費用自喪葬補助費中扣除。喪葬補助費匯往大陸地區之所需費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