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被看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與認定方式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 (二)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三)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二、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被看護者,得自費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評估;或依該機關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醫療機構申請到宅評估。 詳情請洽>> https://www.mohw.gov.tw/cp-7407-8567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