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後服務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單身亡故榮民殯葬服務: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一、對象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申請人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三)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五、申請期限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遺產管理: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本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四、申請繼承程序:1.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1.親屬關係公證書。 上列8至10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