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3. 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 本家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