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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外職業訓練補助申請流程規定、注意事項

輔導會外職業訓練補助申請流程規定、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13-08-09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訓練費用補助之金額及次數:每年限申請2班次、第二類官兵(輔導期限內)累積補助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領有榮民證榮民終身累積補助金額新臺幣12萬元。(18歲以上退除役官兵配偶、子女金額折半,退除役官兵亡故,眷屬則無法使用)

※申請流程

第一階段申請備案:
申請人於開課前七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至榮服處填寫參訓申請表及聲明書,須檢附上課簡章,供榮服處審核。
 上課簡章須載明:
□訓練機關(構)名稱 □課程名稱 □訓練期間 □預定課程表 □授課方式(□實體 □視訊)
□訓練場地
□訓練總時數
□訓練所需費用
結訓後,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檢附之收據或發票、結訓證明等文件,其開立機關(構)須與申請時所載訓練機關(構)一致。

第二階段補助申請:
審核合格後,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得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1.申請書 
2.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發票(本人簽名即可)或繳費收據正本(註明訓練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或收款人簽章、本人簽名) 
4.結訓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
□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訓練班別。
□訓練起訖年、月、日。
□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訓練單位名稱。
□證書字號。
5.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投保職業工會者須併同檢附在職證明正本)。

本人【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
(1)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所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或特殊情形經輔導會核認。
(2)從事農業者或於已辦理商工登記之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完成訓練時已從事農業或在職者,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完成訓練之翌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