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申請服務類型
壹、標題 入住申請服務類型 貳、內容 一、服務類型: (一)安養服務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量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 圖一:安養長輩與小朋友一同進行平衡大考驗 (二)失能養護服務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量80分以下,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 圖二:養護長輩一同進行傳球挑戰 二、服務對象 (一)榮民公費: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所定資格,且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下轄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 (二)榮民自費: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5條規定資格之榮民: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1.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2.年滿六十一歲。 (三)併同安置: 公、自費榮民安置就養於本家,其配偶年滿50歲,父母年滿60歲,且無固定職業,符合輔導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四)一般民眾: 年滿65歲公、自費榮民之眷屬、遺眷或中華民國國民,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者。 三、不予安置之各項情形: (一)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二)須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四)有住院醫療需要或供氧需求者。 (五)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 (六)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者。 四、自費入住順序: 凡合於申請自費入住者,以登記順序為原則。但申請入住人數超過榮家安置容量時,以核計方式所計績點高低決定候住順序。 (一)核計方式: 1.身分別:分退除役官兵之遺眷為四十點、退除役官兵之眷屬為三十點、民眾為二十點。 2.年齡:以年滿六十五歲為二十點起算,每增加一歲加一點。 3.經濟狀況:分一般為四十點、中低收入戶為五十點、低收入戶為六十點。 (二)比序方式: 1.以身分別、年齡、經濟狀況三項合計,依積點排序,積點高者為優先。 2.積點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3.候住順序,每三個月重新審查各登記人之積點,並依審查結果重行排序。 (三)候住者依順序通知辦理入住,未按時辦理入住者,應重新申請辦理。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