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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拾得遺失物處理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107-04-20
  • 發布單位:新竹榮譽國民之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拾得遺失物處理作業要點

                                                          106.05.12新榮政字第1060002095號訂定

一、爲建立於本榮家內拾得遺失物之處理準則,樹立誠實清廉風氣,特參酌民法第803條至807條之1規定制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榮家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及替代役男)及民眾於家區內拾得遺失物者,得依本作業要點送交兼辦政風處理,其在家區外拾得遺失物者,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兼辦政風負責遺失物管理,惟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三、兼辦政風受理遺失物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兼辦政風受理遺失物後,應紀錄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遺失物經受領權人認領時,應核對認領人身分無誤後,檢據發還。

(二)遺失物財產價值顯在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以下者:

1.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從速通知;無法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則刊登遺失物招領資訊公告周知,期限應至少15日以上。

2.前開公告資料應載明,依據民法第807條之1規定,招領之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15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3.拾得人失聯或拋棄所有權時,遺失物如為現金,得簽報家主任核准後繳庫或公益用途,非現金者,得簽報家主任核准為公益用途或逕予銷毀。

(三)遺失物財產價值顯逾五百元以上者:

1.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從速通知;無法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則刊登遺失物招領資訊公告周知,期限應至少30日以上。

2.若無人於上述期間認領者,應將遺失物交存於轄區警察機關,必要時,得請拾得人陪同前往辦理。

(四)遺失物為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等證件卡片類物品,得由兼辦政風逕行寄送各發卡機關處理。

(五)遺失物易於腐壞,且拍(變)賣困難者,得逕行拋棄。

四、遺失物如係貴重物品,得酌予拾得人適當之獎勵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