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榮家服務類型
★★★榮家服務類型★★★ 一、安養服務: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指不需他人協助,可自行完成進食、如廁、盥洗、更 衣、自行走動、並具意思及識別能力等日常生活能力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養護服務: (一)、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 疾病、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未罹患中度以上失 智症者。 (二)、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 明再提申請。 三、一般民眾安養服務: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 歲,且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除外。 (三)、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第四類精神疾病除外。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