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榮家入住契約規定修正公告就養榮民
公 告 (公費就養榮民適用)
1.輔導會參考長照服務機構及老人褔利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而伙食費考量較有利於住民之方案,修正各榮家入住契約退還伙食費日數。 2.修正規定自113年11月1日起生效。 3.修正後規定如下: 住民因病住院1日以上或因個人事故連續外宿2日以上,於事前(不含急診住院)辦妥本家所規定之手續,或因腎臟病、口腔癌、喉癌、食道癌、胃癌等無法正常飲食,經地區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得請求按實際在外生活或無法正常飲食之日數無息退還伙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