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亡故榮民靈骨歸根, 二、亡故榮民大陸地區家屬得親自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向亡故榮民設籍地 三、申請骨灰發還,應備下列文件:
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簽立領據、保證書及骨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私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寺廟開 八、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亡故榮民靈骨歸根, 二、亡故榮民大陸地區家屬得親自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向亡故榮民設籍地 三、申請骨灰發還,應備下列文件:
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簽立領據、保證書及骨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私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寺廟開 八、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