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已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正式施行, 輔導會110年5月14日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於榮家,其配偶、父母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1、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6000元。但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2、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6800元。但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1、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7950元。 2、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17950元。 3、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2795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