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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初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應於何時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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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6-02
發布單位:
服務照顧處
答覆: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應以眷屬身份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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