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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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
一、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申請人
就養榮民亡故,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亡故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依據 | 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
補助對象 | 校級(含)以下之榮民、二類官兵(輔導期限內)。 |
補助範圍 | 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各項推廣教育班、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大專校院選學分、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
補助次數 | 每年限申請3次,每人補助上限為12次(自104年度起算)。 |
補助金額 | 補助總金額以12萬元為限,未達上限者核實補助。 |
申請方式 | 申請者於取得結訓證明之三個月內,攜正式繳費收據、結訓(學分)證明、存摺封面影本至本處提出申請。 |
申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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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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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三、申請繼承資格: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受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親屬關係公證書。
2.委託公證書。
3.海基會驗證明(2種)。
4.故員除戶謄本。
5.親屬繼承系統表。
6.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7.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8.申請書。
9.切結書、保證書。
10.領據。
上列8-10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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