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軍人退役後職涯轉換不易,為鼓勵其穩定就業,輔導會自107年7月1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發給促進穩定就業津貼,試辦期間成效良好,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人數較試辦前成長82.5%,並縮短新退官兵初次就業尋職時間,提升就業薪資比率,深受各方肯定。試辦方案將於112年6月30日終止,為穩健推動政策,輔導會將促進穩定就業津貼列入輔導條例第5條之1,作為常態化輔導措施。
此外,同時配合業務實需及考量衡平性,檢討增刪輔導條例第32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停止及喪失權益之事由。
輔導會感謝立法院朝野共同支持本次輔導條例修正案,使其順利於試辦期限前完成三讀,後續將儘速訂定相關授權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以完善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工作。
]]>為配合國家整體外交政策,拓展退伍軍人事務外交工作,本會將派員赴美國專職推動退伍軍人事務,並促進與該國之退伍軍人情誼。
]]>輔導會表示,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109年12月31日施行屆期,本次修正主要將暫行條例內有關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眷屬住宅水電優待等退輔措施,納修至輔導條例,以制度性保障退除役官兵現有權益,完備募兵制配套;另在水電優待措施上,增列領有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本人為適用對象,以符國家照顧退伍軍人之本意。
此外,考量現行實務需求,併同修正第16條條文,保障就養榮民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免就養給付成為強制執行標的,影響渠等基本經濟生活。
輔導會感謝立法院朝野共同支持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使其順利於109年底前完成三讀,後續將儘速訂修相關授權辦法,以完善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工作。
附件: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0)
]]>第2條︰增列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志願役)服現役年限。
增訂第4條之1︰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第17條︰增列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0條︰退除役官兵參加任用資格考試優待規定,維持現行條文。
第24條︰優先申領執照條文,予以刪除。
第32條︰增列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募兵制為我國兵役制度重大變革,且為政府重要施政工作,國防部負責志願役官士兵招募及訓練工作,輔導會規劃完善退輔措施,兩者具同等重要,並邁向我國兵役與輔導制度歷史性的里程碑。輔導會因應募兵制推動,支持兵役政策轉型,依「募兵制實施計畫」,考量退除役官兵需求,兼顧政府財政能力,規劃對募兵制短、中役期之退除役官兵的輔導措施,採「簡易、明確」的規劃原則及參酌專家學者建言,研擬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前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奉行政院核定。輔導會並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 條之 1、第 33 條、第34 條修正案及推動修法,104 年 12 月 30 日奉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105 年 4 月 18 日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施行,賦予「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法源依據。
「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以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者權益為前提,規劃將服役 4 年以上、未滿 10 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一定期限的輔導措施。期使退除役官兵從入營到退伍後,均能有完整生涯規劃,以安 定渠等家庭及生活所需,並彰顯政府對退除役官兵的服務與照顧。
二、規劃區分:
依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以階梯式規劃區分二類六級(詳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簡表):
三、輔導方式:
四、施行日期:
行政院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施行。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證明申辦:
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各榮服處提出申請:
類別 | 級別 | 資格條件 | 輔導 期限 |
輔導方式 | ||||
---|---|---|---|---|---|---|---|---|
就學 | 就業職訓 | 就醫就養 | 服務照顧 | |||||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榮譽國民) |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10年以上) 二、因戰【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 三、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 |
依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設期限)。 |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一般退除役官兵) |
第一級 | 志願服役9年以上、未 滿10年 | 16年 | 就學及就業,原則比照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辦理;無職者至榮民醫院就醫,免繳掛 號費;並提供急難救助及慰助 與社會福利事項協處之服務照顧措施。 | ||||
第二級 | 志願服役8年以上、未 滿9年 | 14年 | ||||||
第三級 | 志願服役7年以上、未 滿8年 | 12年 | ||||||
第四級 | 志願服役6年以上、未 滿7年 | 10年 | ||||||
第五級 | 志願服役5年以上、未 滿6年 | 8年 | ||||||
第六級 | 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 滿5年 | 6年 | ||||||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計算說明: 以服役達4年為起始年限,並給予6年(4年×1.5倍=6年為基數)之輔導措施。另對留營服役5年以上者,每多服役1年給予2年輔導期限,並加 上基數計算(如服役5年給予8年)之輔導措施。 |
輔導會表示,「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為兩類。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是指「服役10年以上」、「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及「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亦即一般所稱之「榮民」,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為新增的服務對象,係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一至六級,提供6年至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如附表)。輔導期限自退伍之日起算,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就學、就業、就醫(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具體措施內容將登載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及臉書粉絲頁。
輔導會強調,「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主要在於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新增為服務對象,並按相關法規律定渠等內涵。惟渠等並非「榮民」,該會目前對於榮民相關的輔導安置作法完全沒有改變,「榮民」之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輔導會進一步表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相關輔導權益需本人親赴各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請並完成身分核認始得享有。特別籲請符合資格條件的袍澤弟兄,檢具國民身分證、退伍令及其他如任官令、退除給與名冊、解除召集證明等佐證資料,把握時效在輔導期限內儘速辦理。至於自施行日期(105年3月1日)至輔導條例相關法令修正發布日(105年4月20日)期間,其依相關法令得申請輔導權益而未及提出申請者,輔導會將受理申請的時間,延長至105年6月13日,以維權益。
我國退輔制度再一次邁向新的歷史性里程碑,輔導會感謝各界對於退輔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將在既有基礎之上,持續努力精進,除彰顯國家對於退除役官兵的輔導與照顧外,相信更能對募兵制的推動有所助益。
級別 | 服役年資 | 輔導期限 |
---|---|---|
第一級 | 9年以上未滿10年 | 16年 |
第二級 | 8年以上未滿9年 | 14年 |
第三級 | 7年以上未滿8年 | 12年 |
第四級 | 6年以上未滿7年 | 10年 |
第五級 | 5年以上未滿6年 | 8年 |
第六級 | 4年以上未滿5年 | 6年 |
為感佩早年直接參與「金門六一九砲戰」之金馬自衛隊員於戰地政務時期,長期參與戰備整備及受砲火威脅之高度壓力,並於該戰役期間,依法接受徵召執行各種軍事勤務,積極參戰,保衛台灣安全之犧牲奉獻精神,渠等現已年逾70歲,政府實應給予適切、合理照顧,是以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將其納入本會服務照顧對象。
本案歷經召開跨部會會議、法規審議會議,及行政院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後核轉立法院審議,並於104年12月8日三讀通過,104年12月23日總統公布。
迄今已約有529位金馬自衛隊員經金門縣政府及國防部審認參戰並成為本會服務照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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