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門診看診時間:看診時段以保健組門診時間表公告為主
一、內科: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時30分至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二、精神科:每週一次上午09時至11時。
三、復健科:每週一次上午09時至11時(依健保規定僅提供榮家住民)。
四、泌尿科:每週一次下午1時30分至4時。
貳、急診:
每天下班後及假日輪派-~二線醫事人員值勤,如有需求協助送醫,24小時守護住民,給予妥適之處置。
參、醫師簡介:
一、內科:
羅偉誠,陽明醫學院醫學系畢業(醫務室負責人)。
二、精神科:
支援醫師李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科主治醫師/主任,陽明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支援醫師黃式州,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主治醫師,台大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三、泌尿科:
支援醫師呂仕彥,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外科部主治醫師,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四、復健科:
支援醫師陳巧倩,林醫院專任復健科主治醫生,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士及醫學碩士畢業。
肆、掛號作業:
採取單一窗口作業流程,榮民掛號費、部分負擔全免。
伍、預防保健工作:
一、健康檢查:每年定期按健保局規定執行住民健康檢查,如有異常報告協助追蹤轉介。
二、每年定期為住民做Χ光照射服務,篩檢有無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肺炎或肺結節患者安排做進一步檢
查,確定罹患肺結核者送醫診治。
三、流行性感冒疫苗、新冠肺炎疫苗注射:每年配合衛生福利部規定為住民注射流感疫苗,以提昇住民之免疫
力。
四、住民健康管理:運用醫療人員專業評估及智慧照顧設備,及時掌握住民體況,適時衛教指導及轉介追蹤,
以利病情的掌控〈疾病控制、衛教指導、轉介追蹤〉。
五、每月辦理住民衛生講座教育訓練,增加自我保健知識與技能。
陸、單位諮詢:
(03)5213292轉606掛號室
一、為促進全體住民之安定與和諧,並有效維護本家環境整潔,增進自治與互助功能,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條例(以下稱輔導條例)及其就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生活公約,作為住民 共同遵守之依據。
二、入住本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個人健康照護
1.應配合本家安全、伙食、醫療、照護、衛生、防疫等相關措施規定。疫情期間,確實遵守中央流行病疫
情指揮中心發布各項防疫作為(如戴口罩、不群聚、門禁管制、快篩及施打疫苗等)。
2.若因疾病或身心狀況改變,經本家評估有送醫、調整床位(安養轉養護)之必要時,需配合本家相關處
置,如不配合者,本家得視狀況終止安養護服務照顧契約。有傷害他人或自殺、自傷之虞者,本家得
依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約束後協助強制就醫。
3.應配合本家定期實施之成人健康檢查,當年度未能配合者,需自行至特約醫療院所檢查,並將檢查報告
繳交保健組備查。另健檢項目須複查者,應配合保健組安排受檢。
4.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有傳染之虞,需配合本家感染控制醫療照護作法,防止疫病傳播;如有防疫必要,本
家得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送醫或於本家指定之隔離區隔離治療,本人及家屬不得異議。
(二)日常生活規範
1.在家區活動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維持應有禮儀,不得於公開場所有不當暴露、裸露身體等違反善良
風俗之行為。
2.住民間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避免因個人習慣、噪音等影響他人權益。遇有爭議,應尋求堂隊自治
幹部(房戶長)及工作人員協助處理,並尊重、體恤其處理事項,不得有挑釁、脅迫、滋事、攻擊或騷擾
等傷害行為。
3.從事消遣娛樂活動(如牌藝、麻將等),嚴禁有賭博、抽佣、爭吵、糾紛等行為。於特定節慶(如春節)期
間,另依本家公告辦理。
4.請妥善管理及運用個人財務,禁止與家區人員或住民間有借貸及重利之行為。住民間財務問題,由個
人自行處理,必要時,本家得協助債權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5.若無實據,不得藉端檢控、不誣告、不散布及指摘損及他人與本家聲譽的言論。
6.不得以言語或肢體對他人行性騷擾之情事,若有違反,本家或當事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究辦。
7.住民男女(或同性)間情感交流應相互尊重差異、相處應嚴守分際,情感糾紛應尋求正常管道諮商或協
處,不得肇生婚外情、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性騷擾、家庭暴力或以私害公(以自戕行為脅迫挽回情
感)等不當情事,違反者,本家或當事人得依相關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等)究辦。
(三)寢室管理
1.應依本家安排房間進住,不得擅自更換,或拒絕接納新進住民(室友)。與室友發生調適問題時,應向堂
長反映處理,不得私自對室友有威脅、排擠等行為。
2.寢室電費以室為單位,每人每月基本用電度數為20度,超出之電費由同住者共同分攤,不得異議。
3.個人居住空間應自行整理保持整潔乾淨,不撿拾破爛、不囤積不必要物品,個人垃圾需分類置於環保
箱內或指定位置,以利清運。如有環境髒亂、或有危安疑慮情形時,本家可強制清潔整理,不得異
議。
4.嚴禁私接電線、私裝電器及存放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室內牆壁及櫥櫃,不得任意塗污或敲釘打孔。
5.寢室內嚴禁使用酒精爐、瓦斯爐、電爐、電鍋等器具烹調食物。嚴禁於室內吸菸、吸食毒品及燃燒蠟
燭等物品。
6.使用延長線應符合國家安全檢驗標準,並在容許負載下使用;另須配合本家定期檢查寢室用電情形,
並依建議改善。
7.未經同意不得擅入他人寢室或擅取他人物品,如經發現有偷竊行為者,依法報警究辦。
8.請假外出時,應關閉寢室電源及拔除插頭,關妥門窗,避免於寢室內放置貴重物品,以免遺失。
(四)請假及會客規定
1.親友會客應遵照本家規定時間(上午8時至18時止);會客如超過截止時間,本家有權禁止,如有特殊狀
況,應事先告知照服員,並向值日官報備。
2.除配偶及子女外,親友會客以文康室、陽台等公共區域為限,且不得容留他人於寢室內過夜。疫情期
間,另依本家公告規定辦理。
3.外出或請假一日以上者,應填妥前往地址、電話、連絡人等資料,完成外出及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並
依請假止伙規定辦理退費。
4.請假期間如需提前銷假返家或延長請假日數時,須於假期截止日前以電話向堂隊完成銷/續假事宜。
5.疫情期間,須配合本家依中央防疫政策,公告訂定之防疫管制措施,辦理會客、請假、門禁管制、限制
群聚等相關規定。
(五)用餐禮儀與規範
1.用餐時需有秩序排隊取餐,不插隊、不爭先恐後、不爭執;保持愉悅用餐氣氛,不高聲喧嘩。
2.用餐完畢,應將菜渣雜物放入餐盤,再倒入廚餘桶。
3.住民如有自炊需求,應向工作人員登記,並統一使用各樓層配膳間或堂隊指定公共區域;使用過程,應
注意用電安全及維持環境衛生整潔,用畢應隨手關閉電源。
4.疫情期間,配合本家防疫管制措施於寢室用餐之規定。
(六)公共設施使用
1.應配合各堂隊公共設施與活動區域(如文康廳、餐廳、陽台等)規定開放使用時間(7時至21時);如有提
早或延長使要需要,應事先徵得所屬堂長同意後辦理。
2.使用公共設施或於公共區域從事聚會及休閒娛樂等活動時,應避免喧鬧影響他人安寧。
3.應節約使用水電,愛惜公物(包含公用電器、物品、財產等),不毀損浪費。如有蓄意、惡意破壞情事,
或因糾紛、暴力行為致使公共財物損壞,肇事者需完成修繕或照價賠償,若拒不賠償者,將依刑法毀
棄損壞罪究辦。
4.本家圖書、報紙…等公物,用畢請歸回原位,不得擅自攜離;使用公用電視、音響時,音量不得過大,
離開時若無人使用,應負責關閉電源。
5.為維護家區安寧,自夜間21時至翌日清晨5時止,禁止使用洗(烘)衣機等製造聲響之電器;個人衣
物、寢具及被褥應晾曬於洗衣間內;不得晾曬於走道、騎樓、圍牆等有礙觀瞻之公共區域。
(七)環境清潔與維護
1.未經許可,禁止於家區內餵食及飼養鳥、貓、狗等寵物。
2.應遵守菸害防制規定,嚴禁於各樓層室內及公共空間抽煙,且不得有隨地亂丟煙蒂、吐痰、吐檳榔汁、
便溺、丟棄廚餘或廢棄物等行為。
3.維護家區整體景觀,蒔花種菜之植栽地點及種類,須經本家分配獲同意後,始得為之。
(八)其他事項
1.個人輔具及電動代步車等行動輔助工具,應停放於本家指定地點,且不得妨礙行人通道及逃生安全。
2.住民汽機車應依規辦理停車證,並配合警衛交通管制措施,始能停放於本家停車場。停車場為開放空
間,禁止以物品將車位佔為己用。
3.遇緊急事故時,應配合工作人員指揮或依逃生標示路線疏散,並發揮互助精神協助室友疏散。
三、住民違反生活公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另與本家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一)住民違反前點各項生活公約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時,由所屬堂隊堂長予以勸告改善;經勸告仍未改善時,
由堂長就其勸告事實、改善要求及法效規定,開立勸導單(如附表),並於奉核准後,交給當事人或貼於
寢室門首,命其改善。相關違反事項之處理情形,均應詳載於安養養護系統個案紀錄中,以作為屢勸
不止、屢戒不悛之憑據。
(二)經開立勸導單仍拒不改善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與公共安全者,本家得逕提請「榮
民生活自治管理委員會」審認並提供處理建議。
1不配合本家相關防疫、照顧服務、衛生等必要管理措施,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風險或損害之虞。
2.於寢室內燃香、燒紙或利用酒精、燃油、瓦斯等易燃物烹煮食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3.散布、指摘或傳述損及他人及本家聲譽之言論,嚴重影響他人或本家聲譽者。
4.對住民或服務人員有挑釁、脅迫、滋事、攻擊或騷擾等傷害行為之虞者,另持有具攻擊或傷害性之刀
械、易燃物品等器具,本家將依法報警處理及追究相關刑、民事責任。
5.塗污、毀損本家設施及設備,或未經本家同意擅自變更利用本家房舍之土地。
6.其他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涉及刑事責任之行為者。
(三)榮民或併同安置之榮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規
定,經榮民生活自治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逕為退住或調整其它榮家:
1.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2.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
四、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家得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依法停止榮民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五、住民之行為若致本家有損害者,本家得向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住民應遵守本家生活公約及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家得終止收容:
一、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及契約規定者。
二、不遵守生活公約,妨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養護者。
三、患有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進住條件。
四、寄醫、外出、請假逾3個月者。
五、因案遭通緝或判刑須執行者。
前項第一、二、四、五款者,應限期遷離;但屬原奉准安置,並已進住,因寄醫、外出及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合於第四款規定者,得由本家列入存記,俟其健癒出院、無意繼續工作或自大陸地區回台定居,優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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