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NodeEnabled>1</NodeEnabled><channel><title><![CDATA[服務規範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佳里榮譽國民之家]]></title><link>https://www.vac.gov.tw/np-725-210.html</link><description>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RSS channel.</description><language>zh-tw</language><pubDate>Tue, 05 May 2026 02:45:00 GMT</pubDate><copyright>RSS發行者</copyright><ttl>20</ttl><item><title><![CDATA[佳里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公約(114.09.05修)]]></title><link>https://www.vac.gov.tw/cp-725-187033-210.html</link><description><![CDATA[<p>凡本家住民均應遵守本生活公約，營造溫馨、祥和之頤養環境。若違反本公約願接受榮家會議決議所為之處分。<br />
壹、日常生活：<br />
一、住民間和睦相處，發揮袍澤友愛精神，相互扶持、相互照顧。<br />
二、平時外出一天以內者向堂隊請假，二天以上者由堂隊轉陳家部核准，以協助瞭解動態。疫情警戒提昇至第三、四級請假由堂隊會辦感控承辦後轉承首長批淮。<br />
三、發現任何問題（含個人問題）向堂上員工或相關組、室反映申訴，並可運用首長信箱尋求協助，使問題得到妥適之處理。<br />
四、公用物品應加維護，電燈、水龍頭使用後隨手關閉，以節約能源，發現損壞即報請修理。<br />
五、公用報紙或物品請勿攜回寢室使用，尊重他人使用之權利。<br />
六、不隨地吐痰、便溺或丟棄煙蒂，不得飼養寵物且勿以食物餵養貓、狗、鴿子及本家飼養動物，以維環境衛生及居家安寧。<br />
七、嚴禁聚賭、酗酒鬧事、破壞公物及偷竊吵（打）架等行為，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br />
八、妥善保管財物。金錢及貴重物品存入金融機構或委由家部保管以防受騙、遭竊情事發生。<br />
九、住民入住本家一律搭團伙，若要申請自炊須經醫師診斷確有特殊因素方能自炊。經核准自炊後，不得再以買飯票搭零伙方式<br />
吃團體伙食，以維公平。<br />
十、住民入住本家一律搭團伙，若經醫師診斷確有特殊因素堅持不搭伙者，住民需要外出採購食物其安全維護，責由家屬或住民<br />
本人簽訂切結書，方能辦理止伙。<br />
十一、報到後以入住時提供主要聯繫人為主，不另對其他家屬說明照顧事宜，統由主要聯繫人轉知其他家屬有關住民訊息；針對家<br />
庭有糾紛或對入住機構意見不一者，請家屬逕訴司法途徑(監護宣告等)辦理，以法院判決為據，否則以主要聯繫者意思為主，不接受其他家屬之主張。<br />
十二、住民入住本家遇國家或本家有傳染病防法第一類至第四類傳染病或前面四類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傳染病防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劃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應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實施各項防疫措施(如暫停外出、會客、施打疫苗、隔離等)，住民、家屬須配合或家屬帶回自行照顧，經溝通協調仍不願配合者，依規定應予辦理退住，以維專業照護品質。<br />
十三、自僱照服員注意事項:<br />
(1 )住民自僱照服員需提出申請，經保健組醫師依體況需求評估，再由輔導員（堂長）綜合評估，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br />
(2)嚴禁自僱照服員與委外照服員相互流用及堂隊幹部主導榮民自僱照服員事宜（榮民自僱照服員費用繳納，機構不得代<br />
收代付，失能無法自行辦理者，應報請政風人員會同輔導員（堂長）監驗付款情形）。<br />
十四、榮家主要任務以照顧單身孤苦無依榮民為主，有眷住民住進榮家後家屬應配合共同照顧住民，非入住後全由榮家負責，住民<br />
因個案狀況需家屬協助者，家屬接獲通知後應立即來家協助辦理。<br />
十五、自大陸地區或國外返台之住民，須配合榮家防疫措施，接受短期隔離觀察，以免造成群聚感染。<br />
十六、居住榮家或併同安置者，有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及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br />
十七、經醫師或照顧團隊評估須就醫治療者，須配合醫療處置，經溝通協調仍不願配合者，依規定應予辦理退住，以維護專業照護<br />
品質。<br />
十八、本家醫療就醫以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為主，要轉送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外其他醫院療院所，需由自行(或家屬)聯繫<br />
民間救護機構。<br />
十九、住民不得與家區人員有不當借貸及重利行為。<br />
二十、除開放區域外，辦公室、庫房、他人房間及其他單元區，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br />
貳、房舍生活：<br />
一、安養區寢室內衣物、被褥等用品保持整齊，垃圾適時清理，房內環境浴廁，需自行清理，避免產生異味影響他人生活，並配合本<br />
家傳染病隔離或檢查，以確保榮家良好健康之頤養環境。<br />
二、為維房舍安全室內禁止堆置汽油、瓦斯等危險易燃物品，禁止私接電源或使用多插座電器，寢室內嚴禁使用電熱爐、瓦斯爐烹煮<br />
食物，並嚴禁室內抽煙，違者糾處改善，嚴重者榮家有權沒收銷毀或辦理退住。<br />
三、住民確有需求自行攜帶電器及延長線插座(尤其是高負載、易燃電器)，除了應具有本國檢驗合格電器產品外，一律應先向本家報<br />
備，由榮家協助檢視是否符合相關用電、消防法規安全後方可使用。<br />
四、寢室內勿大聲喧嘩，電視及收音機音量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就寢時間應關機，以維安寧，經他人反映制止仍未改善者，經榮家<br />
會議決議不適於榮家就養者，得要求辦理退住。<br />
五、安養區每月用電超過20 度以上之電費需由個人付費，安裝冷氣機需報備核准並加裝電錶，以利記錄用電量作為繳費依據。另房內<br />
冷氣如有故障異常，住民得自費請廠商維修或更換。<br />
六、親友來訪請辦理會客登記，入夜後不得留宿於住民寢室，若有需要可申請入住家屬接待中心以利探視。<br />
七、使用電梯應依規定操作，切勿搶進搶出，或有推擠行為，以維安全。<br />
八、如有衝突、爭執，經調解未能平息，或入住後健康情況改變（如失智轉失能、不符合收住標準及超出照護量能），基於照護安全，<br />
榮家得調整住民住宿之樓層及房間或配合改調其他機構。<br />
九、不得有不當暴露或騷擾他人、影響居住品質之情事。若有經常性挑釁、脅迫、攻擊他人之行為，經勸導無效者，經榮家會議決議<br />
不適於榮家就養者，基於其他住民安全及生活品質之保障榮家得要求退住。<br />
十、本家於公共區域提供公共電器共同使用(如電視、冰箱、洗衣機、飲水機)，其餘電器(房內電扇、碎食機、吹風機&hellip;)視個人需求自<br />
備。部分電器須配合使用時機，以安全且不影響他人為原則。<br />
十一、安養區個人衣物及寢具被褥，需自行清理，亦可自費委商，由合約廠商定期洗滌，每月850 元（不限件數、重量），每月10<br />
日前住民以現金繳洗衣費交由堂隊代收代付，轉交廠商收執；收、退費標準及調整，依廠商合約辦理，並公告之。<br />
十二、本規約自住民入住榮家之日起遵行，修正時亦同。</p>]]></description><pubDate>Mon, 15 Sep 2025 09:07:00 GMT</pubDate><author></author><source url="text">https://www.vac.gov.tw/cp-725-187033-210.html</source><NewsID>187033</NewsID><DeptName>佳里榮譽國民之家</DeptName><FileList><File name="生活公約-1140905修" url="https://www.vac.gov.tw/dl-92037-87f601cf-a55d-48e6-8505-2518bf5259b8.html?openExternalBrowser=1" /></FileList><ImageList /></item></channel></rss>